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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青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外),应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青海省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

饮食服务业

7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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