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国税函第30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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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为组织指导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做好1999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关于财务、会计方面的有关规定,现就1999年度会计决算工作中有关税收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会计决算工作的要求年度会计决算工作不仅是信用社汇总全年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报表、计算经营成果的一项具体会计工作,而且是信用社对年度的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盘点和核实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税收法规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对于提高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水平,规范财务行为及保障国家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去年以来,国家对信用社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信用社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使得今年的决算工作政策性更强、难度更大,因此,各级国税部门和信用社要高度重视并加强领导,按照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规定,切实做好今年会计决算的各项工作。
二、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处理规定
(一)关于费用扣除问题。信用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一律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列支项目、标准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有关部门和信用社的内部费用考核指标,不能作为税收扣除和计算征税的依据。
(二)关于应收应付利息处理问题。由于今年存贷利率进行了调整,信用社对未到期跨年度的贷款在逐笔计算应收利息时,其利率按借款合同所规定利率执行。同时,对已形成呆账贷款应收未收挂账利息要及时进行处理,凡符合坏账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进行核销。应付利息的提取可按各档次存款执行利率加权平均利率计算,有条件的信用社也可逐笔计算。对提取的应付利息不足支付到期存款实付利息的差额部分,可计入当期损益。
(三)关于呆账准备金提取问题。信用社呆账准备金由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改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列入当年成本。当年核销的呆账准备金可以在下年度予以补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应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本年末各项贷款余额(扣除委托贷款、 以国债为质押物的抵押贷款)×1%-上年呆账准备金余额。
对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贷款,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以从提取的呆账准备金中核销,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提取的呆账准备金继续核销。
(四)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处理问题。信用社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在住房周转金中列之,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准予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出售职工住房处理问题。信用社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职工住房全部产权出售给职工的,其取得的收入超出房屋净值的部分,计入职工住房周转金;其取得的收入低于房屋净值的部分,暂在住房周转金中挂账。
(六)关于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的审批问题。为了有效地控制信用社的固定资产装修费,信用社对固定资产进行装修,应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书面报告,并附工程预算表,待工程完工后,填报"固定资产装修审批表"并附经中介机构审核后的工程决算,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可列入当期成本。信用社一个营业网点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在15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城市分局)国家税务局审批;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七)关于固定资产租赁费的审批问题。信用社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和变相融资租赁方式租赁不动产。对确实需要,并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营业用房的租赁费用,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可在租赁期内分期计入成本。融资租入的除不动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的融资租赁费,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作长期应付款处理,不得列入成本。
(八)关于呆账核销的审批问题。信用社发生需核销的呆账应填报"呆账核销审批表",报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在当年已提取的呆账准备金中核销。具体审批权限是:信用社每笔呆账在1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地县、市(城市分局)国家税务局审批;每笔呆账在10万元以上的,3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每笔呆账在3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九)根据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见湘国税函〔1997〕031号)规定,信用社筹集的资本金,在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条款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企业风险。因此,信用社股金从1997年起不能再实行"保息分红",只能分享股息红利,也不能因为不能按期分得股息红利而抽走股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