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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水利、环保和城市防洪重点建设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发[1999]1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利、交通、能源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1999]2号)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水利、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1999]54号)精神,经与有关部门商定,现将可享受“先征后返”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的交通、水利、环保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名单(详见附表)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本通知所列的交通、水利、环保项目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分别由省交通、省水利水电、省环保等主管部门集中于当年12月10日前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申报纳税,省财政予以返还。各项目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当地地税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就地缴纳其他地方税收。

    二、为了支持交通重点建设,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全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以前年度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各级地税部门不再查补,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也不予退还。

    三、全省水利重点建设工程的具体项目及投资额以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水利水电厅联合下发的正式文件为准。凡上述单位联合文件中未予明确的水利建设项目,不得享受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先征后返”优惠照顾。

    四、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相冲突的,以此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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