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冀国税函[1999]23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河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石家庄、保定、沧州、衡水、刑台、邯郸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河北省电力公司所属南网电力企业发、供电环节增值税定额税率和征收率进行调整,即发电环节定额税率由规定的每千千瓦/时6元调整为每千千瓦/时4元,供电环节征收率由规定的5%调整为3%。其他事项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