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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决定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区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民政局,县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民政局或者县民政局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

    本决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修改前的条文第四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

    199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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