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国税函[2008]58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开具,未设立国际税收业务部门的,应指定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将所指定的部门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备案。
二、各市应将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存档,并于年度终了后30天内将开出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备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