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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的通知

【时 效 性】 冀国税函[1998]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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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的通知》(国税函[1998]7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按照《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编表说明的要求认真填列月报表,并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送省局(稽查局)。

    二、原省局要求报送的季报表从明年起暂改为半年报和年报表,待总局半年报、年报表修订后另行通知。

    三、1998年的年度税务稽查统计表,仍按省局冀国税稽由[1998]14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的通知

国税函[1998]73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修订税务稽查统计表,增设查补收入月报表,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本通知所附编表说明的要求填列,并于月份终了后20日内报送总局(稽查局)

    半年报、年报的税务稽查统计表另行修订印发。

    1998年的年度税务稽查统计表,仍按总局《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国税发[1994]22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22号)规定报送。

    附件1: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略)

    附件2: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编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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