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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对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赣财法[201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66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

为支持全省城乡公交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继续延长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政策,免税期自201311起至20151231止。享受政策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是指:1、符合交通或城建管理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营范围;2、有固定的经营线路,票价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定;3、线路经营微利或亏损。

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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