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办[1999]57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818号)摘转如下:根据1999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 例》(国务院令第95号)第十二条 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国库券转让收益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