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流字[1995]6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国税明电[1995]28号,转发给你们,希各地严格遵照本《通知》规定,建立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有关资料档案及月报制度。为了便于掌握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请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务必在1995年8月15日前,将上半年核定的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余额和已抵扣的数额,以明传形式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以后每月的报送。务必于每月三日前按本《通知》第五款要求进行上报,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