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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问题

【时 效 性】 新国税流字[1995]6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国税明电[1995]28号,转发给你们,希各地严格遵照本《通知》规定,建立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有关资料档案及月报制度。为了便于掌握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请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务必在1995年8月15日前,将上半年核定的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余额和已抵扣的数额,以明传形式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以后每月的报送。务必于每月三日前按本《通知》第五款要求进行上报,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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