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外字[1996]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29号转发给你们,文中提到的国税发[1994]115号文,国税发[1995]131号文,区局曾以新税外字[1994]31号文(见1994.5-12工商税收法规汇编345页)、新国税外字[1995]29号文(见1995年工商税收法规汇编379页)转发给各地,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