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函[1995]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征税问题的请示》(常地税[1996]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有关金融业转贷业务征税问题和具体执行时间的规定,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度从人民银行取得的农副产品收购专项资金,不属转贷范畴,不能按利差征税,而应按一般贷款业务利息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
二、你局1994年度的征收办法符合《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应继续执行,不能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