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成地税函发[1995]23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土地增值税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地税发[1995]11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预征税款的计算,主管税务机关以纳税人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预征专户应统一由各区(市)、县地税局在当地银行建立,并设在区(市)县一级税务机关。
三、市局各分局预征的土地增值税统一入市局开设的预征专户-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营业部,帐号为26183834.四、预征凭证的使用按成地税函发[1995]236号文规定执行。一九九五年预征的土地增值税用《耕地占用税预征税款凭证》代。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