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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地税法字[1999]2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 例>的通知》(云政办发[1999]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方税务工作的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贯彻实施《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 例》。《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 例》(以下简称《条 例》)是规范和监督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重要法规。各级地方税务局的领导和地方税务行政执法人员要从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税的高度认识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性,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条 例》的内容,自觉用《条 例》的内容来规范地方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水平;接受各级政府、上级机关、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确保依法治税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条 例》第四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领导和上级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依法授予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下列职权:

    (一)对省地方税务局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和发布的违法或明显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纠正或者变更、撤销:

    (二)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三)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委托,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四)对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违反税法超越权限制定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呈局领导上报省人民政府。

    三、根据《条 例》第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在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尚未设置法规工作机构之前,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依法授予其征管部门履行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能,负责本系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四、根据《条例》第六条 的规定和行政法制督察须经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由省政府法制督察评审委员会评审后颁发法制督察证的规定,鉴于全省地税系统需要申领法制督察证的人员较多,而收入任务繁重的实际,法制督察培训工作,请各地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联系,在当地政府组织培训时参加其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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