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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开办高校学生公寓建设贷款业务的若干意见

【时 效 性】 工银办[1999]18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银行法规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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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科教兴国战略,支持高校基础设施建设,拓展我行的信贷服务领域,现就开办高校学生公寓建设贷款业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挥全行整体优势,积极稳妥地开办高校学生公寓建设贷款业务

    由于资金短缺等原因,我国高校的学生公寓等基础设施建设欠帐较多。随着高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加快高校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现实需要,也为我行拓展信贷业务领域、调整信贷资产结构提供了机遇。各行要充分认识开办高校学生公寓建设贷款业务、支持高校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发挥整体优势,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办法措施到位,积极稳妥地开办此项业务,并提供相关的房改资金归集、代收代付及资金结算金融配套服务,使此项业务尽快成为我行新的效益增长点。

    二、高校学生公寓建设贷款的对象、用途及基本原则

    (一)贷款对象:国家教委和其他省部级单位所属的高等学校,或由高校委托开发学生公寓的企业法人;

    (二)贷款用途:建设有偿租借给本校学生使用的收费学生公寓;

    (三)发放高校学生公寓建设贷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人民银行和我行的有关信贷政策,坚持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

    三、借款人条件

    高校事业法人申请学生公寓建设贷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法人执照或教育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

    (二)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三)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制定贷款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与我行以往的信息交往中无违约现象;

    (四)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帐户,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须开设在我行的分支机构:

    (五)贷款项目已经有权部门批准,并纳入学校总体规划,建设手续完整、合法;

    (六)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报告合理真实;

    (七)借款人计划投入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30%,并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法人申请高校学生公寓建设贷款,应符合《中国工商银行商品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件。

    四、贷款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由贷款行和学校具体商定;

    (二)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上浮。

    五、贷款方式及还款来源

    贷款应采取担保贷款方式。可以采用高校的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和贷款公寓租金收入权作为质押,或采取由有资格的校办企业提供担保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

    借款人应与贷款人签定协议,分期偿还贷款。借款人为高校的,应承诺以国家拨付的基建款、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公寓租金收入等作为偿还贷款的来源,并在每期还款日前15天足额存入预算外资金帐户。

    六、贷款程序及债权保护

    贷款程序和债权保护参照《中国工商银行商品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贷款会计科目管理

    高校学生公寓建设贷款在“154房地产业贷款”科目内核算。

    八、附则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可制定高校学生公寓建设贷款实施细则,并报总行住房信贷部备案。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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