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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国税外发[1995]9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土地增值税
【法规层次】 110 【文  号】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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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普政发[1995]8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随文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关于预征税款。对负有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实行土地增值税税款预征的办法。即由当地国税机关对企业取得转让房地产预收款收入按5%须征税款,待该项目完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各地、市国税机关接到通知后,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以便研究处理。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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