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深地税发[2009]14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通知》第二条中的“定额标准”暂按《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6〕42号)执行,即定额的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