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黑地税发[1994]7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黑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一、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民政部门,可按规定向其直接投资兴办的集体福利企业收取行政管理费,收缴和使用方法、范围按省地税局黑地税发[1994]39号文件规定执行。民政部门不应向非直接投资兴办的集体福利企业收取行政管理费。
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擅自缴纳管理费的不准扣除。
三、集体福利企业只能向一个主管部门缴纳行政管理费,重复缴纳的,税务机关不予批准;企业擅自缴纳的,不准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