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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国税所发[1999]7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法”第五条 第二款所称“确认书”(见附件),凡是发生技术开发费的工业生产企业,无论盈亏均应按规定进行立项确认。

    二、“办法”第五条 第三款所称“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的应纳税所得税额等情况,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指企业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的,由企业填写"企业技术开发费增长抵扣应税所得额申请表"(见附件2),报经所在地地、市级国家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

    三、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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