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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13〕6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3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2013101日至201512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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