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立陶宛籍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
【时 效 性】 |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海关法规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12月10日起,对立陶宛籍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此前已征吨税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