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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陕国税函[1998]5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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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6号)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如果其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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