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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缉私罚没收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财预字〔1999〕13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9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南宁海关,自治区公安厅、边防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打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缉私罚没收入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433号)的有关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缉私罚没收入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缉私罚没收入预算管理办法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缉私罚没收入预算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缉私罚没收入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43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缉私罚没收入属于预算收入,必须纳入国家预算管理。根据中央的有关规定,缉私罚没收入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其预算级次属中央级。我区各地上缴中央财政的缉私罚没收入,扣除中央按规定比例核拨给公安部用于缉毒工作的经费以外,其余部分,中央财政按50%的比例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返还自治区财政。

  第二条 自治区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缉私罚没转移支付资金后,除集中30%专门用于调剂各地的缉私经费外,其余部分,按照缉私部门查获移交的罚没收入占缉私罚没收入总额的比重,安排到海关、公安、边防、工商等执法部门,专项用于缉私办案经费补助。

  第三条 根据中央对地方缉私罚没收入的分配原则,南宁海关、自治区公安、边防、工商等执法部门必须于每一季度终了后10日内(节假日顺延),将本部门就地缴入中央财政的缉私罚没收入汇总并附原始凭证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执法部门的实际缴库数,按照中央规定的分配原则,计算各执法部门应得的缉私办案经费补助。

  第四条 为了不影响办案单位的资金使用,在中央拨付的转移支付资金尚未到达之前,自治区财政将参照中央对我区缉私罚没收入转移支付公式计算中央预计返还数,按一定比例向各执法部门预拨款,待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到达后再计算各执法部门实际应分配的资金,多拨的抵顶下期应拨款,少拨的补足差额。

  第五条 缉私办案经费补助统一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向南宁海关、自治区公安、边防、工商等执法部门拨款,并由这些部门将资金拨至案发地缉私办案单位。各执法部门必须及时将财政分配的缉私办案经费补助拨付基层案发地缉私办案单位,不得截留,如有发现,自治区财政厅将停止拨款。

  第六条 财政安排的缉私办案经费,各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与监督,保证此项资金及时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缉私办案经费必须专项用于海关、公安、边防、工商等执法部门本身的缉私办案经费支出,不得开支与缉私办案工作无关的项目,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七条 缉私办案经费支出要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年度终了,南宁海关、自治区公安、边防,工商等执法部门要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缉私专项经费支出决算。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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