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国税所[1995]3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福州、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6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重申及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民航局直属的厦门航务管理站收入并入省民航局集中缴库。
二、省民航局下属的民航福建开发公司企业的所得税,按统一税率执行,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中国民航油料总公司福建分公司及其独立核算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按统一税率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24日国税函发[1995]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7号)延续执行一年。上述文件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实行就地缴库的企业,其纳税人与缴库地点应由当地国家税务局主管机关按规定予以确定。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