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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国税所字[1999]5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100%投资管理的邮电电信企业,在1999年暂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在我区境内汇总纳税的中国邮电电信所属企业有内蒙古邮电电信管理局和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电信局及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其发生的费用应由总机构严格按照内蒙古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97]4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我区汇总纳税邮电电信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准确、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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