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冀国税函[1999]6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河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经费核算管理,严格财务制度,及时清理债权、债务,省局决定对各级往来款项调查,了解债权、债务形成原因,以便研究解决办法。各市依据1999年3月“资产负债表”债权、债务余额,按债权、债务单位如实逐笔填报。对市局发生的金额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县、区局发生的金额在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的,可以合并填报。请将调查情况于4月30日前上报省局计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