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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费核算中债权债务调查的通知

【时 效 性】 冀国税函[1999]6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经费核算管理,严格财务制度,及时清理债权、债务,省局决定对各级往来款项调查,了解债权、债务形成原因,以便研究解决办法。各市依据1999年3月“资产负债表”债权、债务余额,按债权、债务单位如实逐笔填报。对市局发生的金额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县、区局发生的金额在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的,可以合并填报。请将调查情况于4月30日前上报省局计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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