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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广告涉及他人名义”问题的答复[失效]

【时 效 性】 工商广字[1994]第36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应如何认定“广告涉及他人名义”的请示》(豫工商字〔1994〕第23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局工商广字〔1993〕第214号文件颁布的《广告审查标准》(试行),只适用于经我局批复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

    其他地区认定广告使用他人名义问题,仍适用我局工商广字〔1989〕第345号和工商广字〔1992〕第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自1995年2月1日起,各地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认定此类问题。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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