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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纳税申报与“免、抵、退”税申报增值税税款如何计征的批复

【时 效 性】 深国税发[2000]5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宝安区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纳税申报与“免、抵、退”税申报增值税税款如何计征的请示》(深国税宝发[1999]41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转厂销售额申报问题

    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行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日常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时,其从事间接出口业务的产品销售收入(即转厂销售收入)暂视作免税货物销售通过"免税销售“反映。企业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可将转厂的销售额反映在第8栏"免税货物”;为衔接好日常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并便于企业填写和分(区)局审核,可在《深圳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预申报表》及《汇总申报表》中增添“免税货物销售额”一栏以反映转厂销售额。

    二、关于转厂销售涉及进项转出问题

    1、国内进项转出外商投资企业转厂销售的货物中,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也不得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转厂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转厂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2、进口料件模拟进项转出

    转厂货物进口料件模拟进项转出=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当期转厂销售额/(当期直接出口销售额+转厂销售额)

    其它各分局、区局比照执行。

    市局将由流转税处、涉外处、征管处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研究新的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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