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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5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

【时 效 性】 建城函[2015]28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园林事业管理局,各有关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416号)部署,我部于2015年7月上旬至9月下旬,组织8个检查组对全国78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结果通报如下:

  一、四川峨眉山—乐山大佛等15处风景名胜区落实“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法定要求,做到规划到位、建设有序、管理规范,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成效显著,为优秀等级,予以通报表扬;

  二、江西灵山等19处风景名胜区依法编制报批并实施规划,依法依规开展建设活动,管理较为规范,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情况较好,为良好等级;

  三、云南阿庐等36处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基本到位,为达标等级,其中:安徽天柱山等21处风景名胜区虽为达标等级,但仍存在一些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四、江苏太湖(无锡片区)等8处风景名胜区存在违规审批、违法建设、监管不到位、保护管理不力等突出问题,为不达标等级,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加大督查力度,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并于2016年3月底前将整改结果报我部城市建设司。被责令整改的风景名胜区,在整改验收达标前应暂停风景名胜区内所有建设活动及审批。

  附件:1.2015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结果汇总表

     2.2015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要求整改单位及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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