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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疆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字[1997]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新疆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将新疆石油管理局、塔里木石油会战指挥部和吐哈石油勘探开发会战指挥部开采的原油资源税税额,由每吨12元调整为每吨20元。

    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财政部驻新疆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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