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大国税发[1999]12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9]1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登记工作由各局税政科负责办理。
二、本通知第一条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代扣代缴义务人留存一份,另两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把其中一份转市局所得税管理处备案。
三、本通知第四条 (一)款所称其他合法凭证指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二)款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指代扣代缴义务人所属各储蓄网点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
四、各局必须在11月1日前完成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登记工作,并将个人所得代扣代缴证书、代扣代缴义务人须知发放到代扣代缴义务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