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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时 效 性】 劳力字[1991]5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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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湖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对违纪职工给予除名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劳函[1991]196号)收悉。经国务院法制局同意,现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的除名,是对旷工职工的一种处理形式,不属于行政处分,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对行政处分的规定不适用于除名处理。对符合第十八条除名处理规定的违纪旷工干部,企业可以先给予撤职处分,同时给予除名处理。但对企业中属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者批准任命的干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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