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函[2000]17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储蓄存款利息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6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国税机关切实做好对扣缴义务人和外籍居民个人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此项政策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