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发[1996]5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函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113号),现予以转发,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需享受退税优惠的,应依照原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税发[1993]52号)中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