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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正常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浙财建〔2013〕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67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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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

  按照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的要求,结合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为进一步加大省级财政对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支持力度,切实加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研究,决定提高现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省财政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提高省级财政对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正常经费补助标准。自2013年起,正常经费补助标准由原来的6万元/人提高到8.4万元/人(其中:人员经费支出6万元/人,日常公用经费2.4万元/人)。

  2.省级财政对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正常经费补助比例实行差别对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统一按核定的编制数,由省财政按照定额标准全额补助;省级自然保护区,按核定编制数,由省财政按定额标准的70%给予补助。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所需的正常经费在享受上述省补政策后,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补助。

  对目前尚未定编的自然保护区暂时不予补助,待正式定编后再按此执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人员编制应保持相对稳定,若需调整,须征得省财政厅同意后报请省编办批准。

  3.自然保护区正常经费补助按照定额标准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纳入年终体制结算,收入列“110029939节能环保专项性一般性转移收入”科目,具体使用时支出列“2110403自然保护区”类相应科目,不再另行发文。

  各相关市、县(市)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自然保护区要进一步加大人力、物力投入,规范管理,不断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管护水平,确保政策到位、资金到位、管护到位。

  附件: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正常经费补助情况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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