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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体出租汽车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地税企[1999]20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目前,根据部分区、县地税局反映,我市对个体出租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办法已不适合实际情况,考虑到出租汽车的运营特点,决定对个体出租汽车司机暂采取定额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定额办法如下:

    1、收费单价为1元/公里-1.2元/公里的个体出租汽车月定额个人所得税税款为180元。

    2、收费单价为1.6元/公里(含)以上的月定额个人所得税税款为200元。

    此征收办法自1999年7月1日开始执行,京地税个(1997)329号文件中对个体出租汽车采取按收费单价核定运营收入依照3%-7%的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同时废止。

    另外,出租汽车收费单价调整后,对承租经营的客运出租汽车仍暂按京税五(1994)2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

    1、收费单价为1.6元/公里-2元/公里的车辆每月征收个人所得税75元。

    2、收费单价为1元/公里-1.2元/公里的车辆每月征收个人所得税60元。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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