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府 〔2013〕 4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4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江津区、南川区、璧山县人民政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区的请示》(江津府文〔2012〕1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市级环境保护模范区验收的报告》(南川府文〔2012〕126号)和《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市级环境保护模范县验收的请示》(璧山府文〔201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命名江津区和南川区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命名璧山县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县”。
二、希望你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狠抓生态文明建设,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巩固环境保护模范区县创建成果,增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构建和
谐社会、建设美丽重庆作出新贡献。
重庆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