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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江津区南川区璧山县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县的批复

【时 效 性】 渝府 〔2013〕 4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4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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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江津区、南川区、璧山县人民政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创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区的请示》(江津府文〔20121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市级环境保护模范区验收的报告》(南川府文〔2012126号)和《璧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市级环境保护模范县验收的请示》(璧山府文〔201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命名江津区和南川区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区”,命名璧山县为“重庆市环境保护模范县”。

二、希望你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狠抓生态文明建设,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巩固环境保护模范区县创建成果,增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构建和


谐社会、建设美丽重庆作出新贡献。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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