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1999]18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为使我省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决定,我局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我省各级地税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签发、备案、清理、修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安徽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对地方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具有行政约束力的办法、细则、规定、通告等文件。
第三条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法定职权,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不得与之相抵触,并不得与同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第四条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明确制定的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措施、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第五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由本局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以其中一个部门为主起草。
第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内容、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起草部门要与所涉及部门协商一致。
第七条 提请人大、政府颁布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由同级地税机关提出计划,报同级政府法制局立项。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十日内,按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和本级政府报送备案。
需公告的应及时公告。
设置法制机构的地方(如设处、科、股)报送备案和公告手续,可由法制机构统一办理。
第九条 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次年一季度进行清理、汇编。
第十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修订、变更,各级地税机关据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相应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并及时予以公布。
对人大、政府发布的涉及地方税收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或废止,由同级地税机关提出意见,报人大、政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