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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发[1997]6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一、金融、保险企业按财政部规定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经批准提取应上交主管部门(总机构)的管理费,在次年二月底前仍未上缴的部分,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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