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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期初存货抵扣的通知

【时 效 性】 重国税函[1997]18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鉴于目前各单位在给市局填报的《重庆市民政福利企业退税申报汇总表》上,一般都未填列期初存货抵扣税额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凡有期初存货的民政企业必须按规定比例按月抵扣,不按月抵扣的不再办理退税,凡没有或已抵扣完期初存货税款的民政企业,必须在汇总申报表中期初存货抵扣栏内注明“无期初存货”或“已抵扣完”等,此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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