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发[1999]2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湘地税发[1998]60号)下发后,一些地市反映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一律上报省局审批,其户次较多、程序复杂、不便操作。为了确保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的及时到位,经研究,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局审批,报省局备案。
二、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
三、如上两款以外的其他相关规定,仍按湘地税发[1998]60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