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发[1999]2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湘地税发[1998]60号)下发后,一些地市反映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一律上报省局审批,其户次较多、程序复杂、不便操作。为了确保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的及时到位,经研究,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局审批,报省局备案。

    二、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

    三、如上两款以外的其他相关规定,仍按湘地税发[1998]60号文件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