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时 效 性】 (94)财税字第09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