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1998]36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17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在执行现行有关对非学历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中,对于各级党校根据党委统一安排办一些带有政治性任务的培训班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难以把握。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定精神,为支持党校完成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理论培训任务,经研究,现对党校举办培训班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各级党校根据党委统一安排,举办的计划内轮训党员领导或中青年干部政治理论培训班,收取的培训费用,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对各级党校根据党委统一部署、与纪委、组织部、宣传部、工委等有关部门共同举办的带有政治性任务的计划外(临时性)培训班,收取的培训费用,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对各级党校翻录、销售教学用录相带、磁带所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四、对各级党校从事上述以外的其它培训班,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