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解读之十二:《实施细则》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创新性规定?
【时 效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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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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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151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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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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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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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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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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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实施细则》第七十四至七十七条对社会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了区分,根据项目金额大小和违法情形的轻重做出了不同的处罚,分类更加科学和细化,在实践中也更具有可操作性。此外,《实施细则》第七十九至八十一条对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形,采购人、招标机构或者评审委员会串通投标的行为,以及供应商虚假投标的情形进行了认定,这些情形都是在日常工作中经常碰到的,将这些违法违规情形予以法律化、制度化,有利于我们今后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和投诉处理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