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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国税发[1999]7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1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

    企业所得税检查是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税机关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要按照所得税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认真抓好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工作,保证企业所得税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执行。

    二、要坚持检查归口管理制度。

    为避免多头部署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级国税局开展的企业所得税检查都要严格按照省国税局(鲁国税发[1999]46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即企业所得税的专项检查由稽查局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所得税科(处)配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和日常检查由所得税科(处)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稽查局配合。

    三、检查情况的总结上报工作按照检查归口,管理制度的分工进行。

    即企业所得税的专顶检查总结上报工作由稽查局负责,同时将总结报告抄送同级所得税科(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和日常检查工作总结由所得税科(处)负责。年度终了,由所得税科(处)负责将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情况汇总报送上级国家税务局。各市地上报省局的时间为次年3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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