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财财税字[1995]第2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土地增值税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便于税收管理,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标准为:凡房屋建成后至第一次办理产权证完毕。这段时间属于新建房,如再次办理产权转移的,不论时间长短与磨损程度如何,一律视为旧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