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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财会字[1988]5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省属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州、市、行署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88)财会字第89号文“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工业企业决算报表作如下修改,请一并遵照执行。

    企业应在会工01表附表(2)“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66行项下增设“15、土地使用税”并设置“年初末交数”(67行)、“应交数”(68行)、“已交数”(69行)和“月末末交数”(70行)。原“15、折旧基金”等顺序号与行次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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