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财会字[1988]5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省属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州、市、行署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88)财会字第89号文“关于国营工业企业交纳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工业企业决算报表作如下修改,请一并遵照执行。
企业应在会工01表附表(2)“应上交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66行项下增设“15、土地使用税”并设置“年初末交数”(67行)、“应交数”(68行)、“已交数”(69行)和“月末末交数”(70行)。原“15、折旧基金”等顺序号与行次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