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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劳动局关于增资列支渠道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宁劳计字[1994]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劳动局、地税局;市有关局(公司、集团):

    经研究,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经委、计委宁劳计[1994]9号、宁财工[1994]354号《关于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适当解决企业职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一文中所规定的增资部分,同意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月人均116元核入企业工资基数,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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