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辽国税外[1999]11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0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对外国企业来我省参加展销会并销售商品,作为营业场所销售商品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在不能准确核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该外国企业所销售产品的价值、使用价值等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政策来核定其利润率,并提出具体意见,报省局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