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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

【时 效 性】 公告〔2012〕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9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扩权强县工作,我局决定将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和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2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设区的市和县级国家税务局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确保扩权强县工作落到实处,我局制定了2个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现予以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直接下放对

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将“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直接下放设区的市和县级国家税务局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和县级国家税务局。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由设区的市和县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实施审批。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设区的市和县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

直接下放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直接下放设区的市和县级国家税务局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和县级国家税务局。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设区的市和县级国家税务局按照分级管辖原则,分别负责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第六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设区的市和县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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